外貿企業進出口業務常見問題(一) |
1.取得外經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必須辦理退稅登記么? 答:對,根據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企業應在取得外經貿進出口經營權后30日內辦理稅務退稅登記。 根據國稅發[2005]51號文件規定: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出口自產或視同自產貨物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走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辦理出口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如何辦理? 答: (1)填寫完整并加蓋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份。 (2)主管國稅局出具的《稅務機關確認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明細表》(無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不需此項)。 (3)技術監督局核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4)工商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5)國稅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6)國稅局核發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證明》或《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小規模納稅人不需此項)。 (7)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一份復印件(辦理臨時退稅認定不需此項)。 (8)外經貿局核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一份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可無此表,但應提供《批準證書》)。 (9)人民銀行核發的人民幣基本戶《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一份復印件。 說明:以上資料應按上述順序裝訂,復印件一律為A4紙格式。另外,無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辦理臨時退(免)稅認定的,還應提供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和一份復印件,但不需提供第7、8項資料。 3.在辦理退稅登記之前就發生了出口業務,可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么? 答:根據國稅發[2006]102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 4.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相關資料應該保存多少年? 答:根據國稅發[2005]51號文件規定:退稅相關資料應保存10年。 5.出口報關單上是CIF價,沒有FOB價,怎么辦? 答:FOB價=CIF價-運費-保費,而且出口報關單上都有FOB價。 6.如果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收齊單證也必須視同內銷征稅么?可不可以到主管局備案適當延期? 答:(一)根據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規定,可延期申報的特殊原因: <1>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 <2>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3>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 出口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國稅發[2004]64號文件規定:逾期不申報有特殊原因的,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否則不再受理該筆業務的退(免)稅申報,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三)延期申報所需資料:報關單、增值稅發票、出口發票、延期申報申請(需按主管局要求寫,有單位公章、法人簽字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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